产地证(C/O)是越南货物进入自贸协定伙伴市场享受关税优惠的“通行证”。选错产地证表格,或漏掉一项新签署的自贸协定,都会导致企业多缴不必要的关税。
截至2026年年中,越南已签署或基本完成谈判的自贸协定共18项,此前于2026年6月与EFTA集团(瑞士、挪威、冰岛、列支敦士登)完成自贸协定谈判。目前生效的主要自贸协定包括:ATIGA(东盟)、ACFTA(东盟—中国)、AKFTA(东盟—韩国)、AJCEP、VJEPA(日本)、AANZFTA(澳大利亚—新西兰)、AIFTA(印度)、VKFTA(与韩国双边)、VCFTA(智利)、越南—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协定、CPTPP、AHKFTA(香港)、EVFTA(欧盟)、UKVFTA(英国)、RCEP,以及越南—以色列自贸协定。
越南与阿联酋之间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(CEPA)于2026年2月3日正式生效——这是越南首个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,为进入中东及非洲市场打开了大门。CEPA共有18个章节和15个附件,涵盖货物贸易、服务、投资、海关及原产地规则。
每项自贸协定都有各自专属的产地证表格;使用错误表格是货物被拒绝享受优惠待遇的常见原因:
原产地标准不符(货物完全获得——WO,或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——CTC,或达到区域价值成分门槛——VA/RVC)是最常见的错误,尤其是使用来自多国进口原材料制成的货物。产地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,企业须至少保存原始文件5年以备后续核查。在自行申报机制下(EVFTA、CPTPP),企业需对原产地申报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——相比由主管机构签发的产地证,法律风险更高。
可以,但货物将适用进口国的正常/最惠国关税税率,而非自贸协定优惠税率。
是与EFTA集团(瑞士、挪威、冰岛、列支敦士登)的自贸协定,谈判于2026年6月完成,使协定总数达到18项。
不需要——两者均允许自行申报原产地,无需国家机构签发的产地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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