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26年1月23日起,Nghị định 37/2026/NĐ-CP 全面改变了越南进出口商品的标签规定。本文汇总强制标注内容、参考标签模板,以及企业必须掌握的处罚框架。

自2026年1月23日起,越南境内流通商品、出口商品及进口商品的标签法律框架发生了整体变化。Nghị định 37/2026/NĐ-CP——即《产品和商品质量法》实施细则法令——正式取代了施行近十年的 Nghị định 43/2017/NĐ-CP 与 Nghị định 111/2021/NĐ-CP。与此同时,自2026年7月1日起,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框架也转由 Nghị định 169/2026/NĐ-CP 执行,取代 Nghị định 128/2020/NĐ-CP。对进出口企业而言,这并非单纯的技术性调整:商品标签与海关单证之间的不一致,可能导致整批货物被全面查验、被处以行政罚款,甚至被责令强制退运。本文汇总新规下的强制标注内容,提供参考标签模板,并系统整理现行处罚框架及其具体法律依据。
Nghị định 37/2026/NĐ-CP 由越南政府于2026年1月23日颁布并于签署当日起生效,详细规定了《产品和商品质量法》若干条款及组织实施措施。该法令同时取代了关于商品标签的 Nghị định 43/2017/NĐ-CP 与 Nghị định 111/2021/NĐ-CP,并为电子标签与数字溯源建立了全新的法律架构。越南海关总局已发布实施指导文件 Công văn 11816/CHQ-GSQL(2026年2月12日)。
适用范围涵盖三类:在越南境内生产、经营的商品;进入越南市场的进口商品;以及依照进口国要求、合同或相关国际条约执行的出口商品。
最小字号0.9毫米。 根据 Nghị định 37/2026/NĐ-CP 第37条第4款,标签主要内容的字号必须达到至少0.9毫米,以便肉眼可读——此前并无硬性下限规定。对于体积极小的商品(微型电子元件、小型宝石饰品、细径电缆或管材等),企业可依据第42条第2款,将强制内容标注于随附的副标签上。
电子标签正式获得法律地位。 第四章第3节允许通过二维码或电子芯片方式提供标签信息,须满足三项条件:消费者可免费访问、无需付费软件;显示内容须与已向主管机关申报的信息完全一致;且实体标签上须有明确指示,说明电子标签的存在及访问方式。
允许按ISO代码缩写原产地。 第42条第2款b项允许按国际通行的ISO标准代码缩写原产国或地区名称(如USA、UK、EU等),前提是不会造成对商品真实原产地的误解。
标准化英文原产地用语。 第47条列明可接受的用语:Made in(产自)、Product of(产品来自)、Origin of(原产于)、Produced by(由……生产)——使外文原标签可被海关接受,无需仅为翻译此类用语而额外加贴越南文副标签。
可通过随附单证补充生产商地址。 依据第42条第2款c项,若原标签缺少境外生产商或责任方的完整地址,进口商可通过技术文件、发票(Invoice)、提单(Bill of Lading)或原产地证书予以补充。
过渡条款。 根据第98条,在 Nghị định 37/2026/NĐ-CP 生效前已完成生产或已完成标签手续的商品,仍可正常流通至保质期届满,无需被强制召回重新贴标。
每批进出口货物的原标签上,至少须标明以下内容(境内流通商品须用越南文标注;进口商品若原标签未以越南文完整标明强制内容,则须加贴越南文副标签):
出口商品的标签依进口国法律、合同或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执行,且不得标注涉及主权争议或其他敏感内容。
由于出口标签与进口标签适用两套不同规则(见第2至第3节),本文分别提供两张参考示意图。这些示意图为基于第2至第3节所述条款的示例性参考;企业仍应结合各自商品类别(食品、化妆品、化学品、医疗器械等)的专门规定进行核对,因为这些行业可能存在额外的专项要求。
模板一——越南出口商品标签: 语言及格式依进口国要求执行,无需加贴越南文副标签,原产地始终标注"Made in Vietnam"或等同表述。
模板二——进口至越南商品标签: 由外文原标签与强制加贴的越南文副标签组成,适用于任何原产国的商品。
通关提示:标签上的商品名称、型号、原产地及生产商信息须与海关单证(报关单、发票、提单)一致。标签与单证之间即便是微小差异,也可能导致该批货物被列入全面查验范围。
自2026年7月1日起,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——包括与进出口商品标签相关的违规行为——依据 Nghị định 169/2026/NĐ-CP(2026年5月15日颁布)执行,取代 Nghị định 128/2020/NĐ-CP。第6条第3款a项确立的一般原则为:该法令第二章规定的罚款金额适用于组织(单位);个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,按组织罚款金额的二分之一处罚(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表1——依据 Nghị định 169/2026/NĐ-CP 已核实的处罚标准
除罚款外,第18条规定的假冒原产地违法行为还须承担没收涉案物证的附加处罚,以及包括强制销毁有害商品、就已被转移、销售或违规销毁的物证价值强制追缴等价款项在内的补救措施。
关于标签内容缺失或错误(不涉及假冒原产地情形)的一般处罚标准: 2026年7月1日前,该标准规定于 Nghị định 128/2020/NĐ-CP 第22条,按货值分级,从50万越南盾(轻微违规、低价值货物)至6,000万越南盾(完全无原标签、货值1亿越南盾及以上)不等。该标准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。本文撰写时,Nghị định 169/2026/NĐ-CP 中对应条款(部分二手资料称为第22条或第23条)尚无法以可公开检索的电子文本形式获取——越南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已签署PDF文件为扫描件,无法提取文本进行精确引用。企业应直接查阅 Nghị định 169/2026/NĐ-CP 原文,或咨询主管海关分局,以获取具体、准确的处罚金额,再据此作出风险决策。
常见补救措施(适用于 Nghị định 169/2026/NĐ-CP 第二章下与标签相关的违规行为):责令拆除违法更改的包装或标签;若标签内容无法整改,责令将货物运出越南境内;若涉案物证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被转移、销售或销毁,责令追缴等值价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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