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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商品标签与商标保护:进出口企业须知的最新法规

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全面取代旧版标签规定,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缩短商标注册审查时间,海关正加强打击虚假标注"越南制造"的行为 — 本文汇总企业须关注的要点,并附具体法条引用。

更新时间:2026/7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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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6年初以来,越南关于商品标签与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发生了重大变化: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全面取代旧版标签规定,修订版《知识产权法》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,海关总局也刚发布公文,加强对虚假标注"越南制造"原产地行为的检查。本文汇总现行规定,引用具体法条,并分析进出口企业当前须立即关注的要点。

一、商品标签新法律框架: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

一、商品标签新法律框架: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

修订版《产品和商品质量法》(第78/2025/QH15号法律,于2025年6月18日通过,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)将越南的质量管理模式从旧有的两组分类模式改为按低、中、高三级风险分类,向WTO/TBT惯例及ISO 31000标准靠拢。2026年1月23日,政府颁布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,对该法作出实施细则规定 — 该法令全面取代企业沿用多年的第43/2017/ND-CP号法令及第111/2021/ND-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的规定。

定义:根据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第3条第2款,商品标签是指以书面、印刷、绘图或文字、图形、图像、数据载体的复制形式,直接粘贴、印刷、粘附、铸造、雕刻、镌刻、固定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于商品或商业包装上的内容。

标签位置(第36条):标签须置于易于观察、无需拆解商品部件即可完整识别内容的位置。与旧版第43/2017/ND-CP号法令第4条相比,新规定的变化在于:强制性内容不再要求集中于同一位置,可分散标注于商品/包装的不同部位,只要易于观察、无需拆解即可。特殊商品(如画作、雕像、艺术陶瓷、雕塑品)若无法在易观察位置展示标签,可采用附挂式吊牌或标注于背面/底面。

强制内容(第42条):按三类商品分别规定:

补充标签(第40条):若进口商品原标签缺少必需的越南语内容,进口单位/个人须在商品投入流通前加贴补充标签。补充标签须完整翻译原标签的强制性内容,补充缺失内容,不得遮盖原标签的强制性内容,且不得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性质或原产地产生误解。

过渡期须知: 根据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第98条第3至5款,凡在2026年1月23日前已合法标签并投入流通的商品,可继续流通至标签所载有效期届满为止。已印制但尚未用完的包装、标签可继续使用,但自法令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,即最迟至2028年1月23日。

  • 在越南境内流通的商品 — 须以越南语标注:商品名称;负责单位/个人的名称及地址;商品原产地;以及根据法令附录一按商品性质规定的其他内容。
  • 进口商品原标签 — 通关时须在实物标签上标注(外文或越南语):商品名称;原产地(若无法确定,则注明最后完成工序地,例如"assembled in"、"packed in"、"finished in"加国家/地区名称,依TCVN 7217-1标准书写);境外生产单位或责任单位的全称或缩写及地址。
  • 出口商品 — 按进口国规定、合同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标注标签;不得展示涉及主权争议的图像或内容,亦不得展示影响国家安全、政治、外交或公序良俗的敏感内容。

二、执法热点:虚假标注"越南制造"原产地

2026年6月16日,海关总局发布第17552/CHQ-GSQL号公文,要求各海关单位在对进口商品进行实地查验时,加强对商品/包装上标注的原产地信息与报关单及海关档案申报内容的核查比对。该公文特别提示:商品实际在境外生产,但商品或包装上已预先标注"Made in Vietnam""Produced in/by Vietnam""Origin Vietnam"或类似表述的情形 — 连同标签不合规、缺少强制性内容、或更改标签以掩盖原产地、逃避质量检查等其他可疑迹象。

根据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的标准,商品只有在具有纯越南原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的情况下,或虽非纯原产地但在越南完成的最后加工/制造工序按照税则归类改变(CTC)标准使商品性质发生根本改变,且同时符合增值含量(VAC)标准的情况下,方可标注为"越南商品"。进口商品若预先标注"Made in Vietnam"而不符合上述标准,可能被视为按第98/2020/ND-CP号法令(经第17/2022/ND-CP号法令及第96/2023/ND-CP号法令修订)处理的假冒标签商品 — 罚款额度根据违规商品价值介于400万至2.5亿越南盾之间(单位违规者罚款为个人的两倍),并附加没收标签/包装、追缴违法所得等补救措施;构成犯罪要件的情形可能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。

对进口商的建议:在签订合同及收货时仔细核查原标签;若商品不符合CTC+VAC标准,应要求供应商不得预先印制"Made in Vietnam"字样;核对报关单申报内容与实际标签是否一致,以避免在实地查验时被认定为原产地欺诈。

三、商标保护:法律框架及2026年新变化

三、商标保护:法律框架及2026年新变化

2025年底,第十五届国会通过《知识产权法修正案》,该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对企业而言最重大的变化是: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期限由9个月缩短至5个月,同时简化了工业产权确权手续。配套实施文件包括第65/2023/ND-CP号法令(经第15/2026/ND-CP号、第33/2026/ND-CP号及第100/2026/ND-CP号法令修订)及科学技术部第10/2026/TT-BKHCN号通知。

国内商标注册流程: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→ 形式审查(约1个月)→ 公开申请(自申请形式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)→ 实质审查(现为5个月)→ 颁发商标注册证书,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,可连续多次续展,每次10年。

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:越南同时是《马德里协定》及《马德里议定书》的成员国,企业可通过一份申请、一种语言(英语/法语/西班牙语)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缴纳一笔费用,即可同时在多个成员国申请商标保护,无需在各国分别聘请代理人。源自越南的国际申请须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,该局在2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后转交WIPO;越南方费用为200万越南盾(不含WIPO费用)。若国际申请在基础申请(越南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)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,可享有该基础申请的优先权日。

进口商品使用®标志:海关总局2026年4月24日第15662/CHQ-GSQL号公文对进口商品标注商标保护状态作出指引。若商品、包装或补充标签使用®标志或类似标识,且该标识真实反映该商标在越南的实际保护状态,则不构成违规;反之,若虚假标注保护状态(对尚未在越南获得保护的商标标注®),则依第99/2013/ND-CP号法令(经第46/2024/ND-CP号法令修订)第6条第1款b项关于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四、进出口企业当前须知清单

对进口商:

对出口商:

进出口双方通用:全面核查现有标签样式是否仍符合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的要求,充分利用2年过渡期(至2028年1月23日)分阶段更换已印制的包装/标签,避免一次性报废全部包装库存。

  • 通关前仔细核查原标签 — 按第42条核对商品名称、原产地、生产单位名称/地址;若标签预先标注"Made in Vietnam"而商品实际在境外生产,须格外谨慎。
  • 在商品投入越南市场流通前,按第40条规定准备完整的越南语补充标签。
  • 在签订合同前核查进口商品在越南的商标保护状态,避免误进假冒商标商品(依第98/2020/ND-CP号法令面临处罚及没收/销毁风险)。
  • 按第15662/CHQ-GSQL号公文的指引,核查商品及补充标签上的®/TM标识是否真实反映该商标在越南的实际保护状态。
  • 遵守进口国的标签规定、外贸合同及相关国际条约。
  • 出口商品标签不得展示涉及主权、国家安全、政治、外交等敏感内容,或有损公序良俗的内容。
  • 在扩大出口前,先在出口目的地市场注册商标保护 — 若目的地市场为马德里体系成员国,可考虑通过该体系注册,以节省相较于逐国单独申请的成本与时间。
  • 若希望国际申请享有越南基础申请的优先权日,须注意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。

常见问题

Q:按旧版第43/2017/ND-CP号法令印制的商品标签是否须立即更换?

无需立即更换。根据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第98条第3至5款,凡在2026年1月23日前已合法标签并投入流通的商品,可继续流通至标签所载有效期届满为止;已印制但尚未用完的包装、标签可继续使用,但自法令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,即最迟至2028年1月23日。

Q:进口商品若缺少越南语补充标签,是否会被扣留在港口?

补充标签是商品投入越南市场流通的条件,并非绝对的通关强制条件;但海关在实地查验中若发现缺少强制性内容,实务上可能要求补充或予以处罚。为避免延误,建议在货物抵港前即准备好补充标签。

Q:商标申请尚在审查中、尚未获得注册证书时使用®标志是否违规?

®标志仅可用于已在越南实际获得保护(即已颁发证书)的商标。根据第15662/CHQ-GSQL号公文,对尚未在越南获得保护的商标标注®属于虚假标识,依第99/2013/ND-CP号法令(经第46/2024/ND-CP号法令修订)第6条第1款b项予以处罚。在申请审查期间,若需标示状态,可使用TM标识(表示正在使用中、保护状态尚未确认)或注明"申请审查中"。

来源

  • 修订版《产品和商品质量法》第78/2025/QH15号法律,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
  • 第37/2026/ND-CP号法令,对《产品和商品质量法》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作出细则规定,自2026年1月23日起生效(取代第43/2017/ND-CP号及第111/2021/ND-CP号法令)
  • 海关总局2026年6月16日第17552/CHQ-GSQL号公文,关于核查、确定商品原产地及标签
  • 第98/2020/ND-CP号法令,关于商业活动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及违禁商品行政处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(经第17/2022/ND-CP号及第96/2023/ND-CP号法令修订)
  • 《知识产权法修正案》,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
  • 第65/2023/ND-CP号法令,对《知识产权法》作出细则规定(经第15/2026/ND-CP号、第33/2026/ND-CP号、第100/2026/ND-CP号法令修订);科学技术部第10/2026/TT-BKHCN号通知
  • 海关总局2026年4月24日第15662/CHQ-GSQL号公文,关于进口商品商标保护标识及补充标签的指引
  • 第99/2013/ND-CP号法令,关于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法处罚(经第46/2024/ND-CP号法令修订)
  • TCVN 7217-1:2007标准 — 国家及地区名称代码标准,用于进口商品原标签的原产地标注
参考法律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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