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26年7月1日起,《36/2026/TT-BKHCN号通知》将儿童玩具列为高风险商品——所有批次货物必须等待质量检验证书,方可正式办理海关通关手续。

2026年6月30日,越南科学技术部颁布《36/2026/TT-BKHCN号通知》,正式将儿童玩具列为高风险商品类别。自2026年7月1日起,越南进口儿童玩具的通关流程发生根本性变化:许多进口商曾经熟悉的"先通关、后补交检验结果"机制不再适用——所有批次货物都必须先经过放行阶段,等待检验合格证书,才能正式办理通关手续。 这并非针对某一批货物或某家企业的个别调整,而是源于一场全面的法律改革,始于修订《产品和商品质量法》的《78/2025/QH15号法律》。
根据《2014年海关法》第37条第4款,须经专项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进出口条件的货物,只有在检验结论合格后才能办理通关手续。在等待检验结论期间,《海关法》第36条允许海关放行货物——即允许进口商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区域投入使用,但报关单尚未被视为完成手续。
由于方式7(自2026年7月1日起对儿童玩具强制适用)要求对每批货物单独检测,不再像此前的"减少检验"方式那样,对进口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豁免,因此所有进口儿童玩具批次都必须先经过放行待证书阶段,才能正式通关。
在2026年7月1日之前,部分玩具批次可以在企业连续至少3批合格进口记录的情况下几乎立即通关,证书可在此后15个工作日内补交——这是《74/2018/NĐ-CP号议定》(经《13/2022/NĐ-CP号议定》修订)规定的"减少检验"机制,现已失效。自2026年7月1日起,《36/2026/TT-BKHCN号通知》直接按产品类别划定界限:儿童玩具=高风险,不再区分各企业的进口记录。
不适用。自2026年7月1日起,儿童玩具依据《36/2026/TT-BKHCN号通知》被列为高风险类别,强制适用方式5/7(按批次检测)——基于进口记录的减少检验方式已不再适用。
不等同。放行货物(《海关法》第36条)仅允许货物在等待检验结果期间运出海关监管区域;通关(第37条)是海关手续的最终完成步骤,须在检验证书合格后才能办理。
根据《36/2026/TT-BKHCN号通知》,高风险类别涵盖三轮车、配件玩偶、模型车、积木/拼图套装及QCVN 3:2019/BKHCN适用范围内的其他玩具类别——范围较广,企业应对照通知所附目录核实具体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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